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523民初1631号
原告:于加学,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宝清县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明珠小区24号楼33门市。
原告于加学与被告宝清县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加学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加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加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于加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