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宝清县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宝清县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523执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清镇。
法定代表人刘世鑫。
被执行人***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清镇。
法定代表人张吉兴。
本院在执行***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自行协商,被执行人***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收到的用以抵顶工程款的双鸭山市尖山区香溪悦府小区房号D1-2-***房屋(面积219.18平方米)交付申请执行人***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抵顶1446588元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修 冬
审判员 张德智
审判员 刘同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