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宝清县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宝清县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523民初1926号

原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世鑫,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满族,该公司总经理,现住***。

被告***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吉兴,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

原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世鑫、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1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时代新城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13380995元,原告按合同于2013年8月完成合同义务,但被告违反约定未支付工程款,除去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及扣除税金和相关费用,剩余3616198.02元至今未付,2016年1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未约定期限和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616198.02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3616198.02元。

案件受理费17865元,由被告***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德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初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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