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523民初1926号
原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世鑫,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满族,该公司总经理,现住***。
被告***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吉兴,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
原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世鑫、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1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时代新城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13380995元,原告按合同于2013年8月完成合同义务,但被告违反约定未支付工程款,除去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及扣除税金和相关费用,剩余3616198.02元至今未付,2016年1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未约定期限和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616198.02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3616198.02元。
案件受理费17865元,由被告***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德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初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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