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3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东路迎胜小学西临沿街综合楼。
负责人:闫传讯,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加伟,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911民初3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020年9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22日执行干警到新泰市政务服务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20年11月27日执行干警到泰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案在审理时已保全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20年11月30日本院执行干警到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2021年2月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划拨至本院,车辆无经济价值不予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回款3792.65元,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发布悬赏公告,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911执3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建
审判员 宋 磊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