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797号
申请保全人:怀来苏月商贸有限公司,住怀来县沙城镇京西果蔬批发市场院内201-3号。
被保全人:***,男性,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号。
被保全人:***,男性,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浯水道祺××楼××号。
被保全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园西路2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怀来苏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