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715号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对原告***与被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新泰市东都镇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鲁098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98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正文第1页第十行“370982197211065577”补正为“370920197211065577”。
审判员 苏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