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617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锋,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钊,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园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465511675。
法定代表人:宋兴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洪静,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秋,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马西富,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王永秋、马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帅
审 判 员 冯淑娴
人民陪审员 曹西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