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8260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柏,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465511675。
法定代表人:宋兴英。
被告:新泰市东都镇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西都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宗显,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新泰市东都镇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