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4944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园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465511675。
法定代表人:宋兴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友,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洪静,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秋,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王永秋、***、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雪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