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执1633号之一
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宋兴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13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文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战农涛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执1633号之一
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宋兴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13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文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