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2268号
原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丽,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泰安市。
被告:***,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华丰镇华新街华丰煤矿华新区**楼****,现住泰安市。
原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原告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佐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晓晨
书记员黄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