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博派博物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1469号
原告: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西区21层L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博派博物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文儒坊30号。
法定代表人:施丽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博派博物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3元,减半收取计3701.5元,由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振
人民陪审员戴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