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与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11民初56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西区21层L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792318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