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管明同与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6045号
原告:管明同,男,1971年4月16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7号乙中央国际小区2号楼2单元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81683F。
负责人:***。
被告: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西区21层L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792318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管明同与被告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管明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管明同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