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5938号
原告:***,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西区21层L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792318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同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经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