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1民初1386号
原告:昭通市军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5BUG59,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路154钻石商业广场10幢6号。
法定代表人:柴亚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辉,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1806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83号康新商务大厦C座2001-20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子健,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昭通市军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昭通市军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特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因此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军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昭通市军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8元,减半收取3659元,由昭通市军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庆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凌涛
书记员许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