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与珠海市绿宇生化技术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3民初420号 原告: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B座20层2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000677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绿宇生化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高新区白蕉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14731809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绿宇生化技术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 璐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