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初91号
原告:广州广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广州大道北5号综合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广州广科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B座20层2307。
原告广州广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广州广科实业有限公司系我院(2017)粤01破104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广州广科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五千万元以下,未达到我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原告广州广科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辖62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