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1157号
原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399室。
法定代表人:皇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松路459号4幢1-2楼。
法定代表人:ALEXJUDSONCLAYPOOL。
原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2元,减半收取计5,781元,由原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