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18320号
申请人: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沪杭公路3222号第1幢14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松路459号4幢1-2楼。
法定代表人:ALEXJUDSONCLAYPOOL,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