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18320号 申请人: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沪杭公路3222号第1幢14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松路459号4幢1-2楼。 法定代表人:ALEXJUDSONCLAYPOOL,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