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183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沪杭公路3222号第1幢14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松路459号4幢1-2楼。 法定代表人:ALEXJUDSONCLAYPOOL,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沪0101民初1832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9月21日,申请人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瑞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