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93民初2608号
原告: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ALEXJUDSONCLAYPOO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5元,减半收取5152.5元,由原告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