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5386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举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ALEXJUDSONCLAYPOO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盛墙建筑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墨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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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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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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