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2民初1866号
原告浙江山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庆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国兔,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国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山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钦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