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绍诸商初字第3891号
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陆家村。
法定代表人:程晓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威,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山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环城东路208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功亮,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人,住绍兴市越城区乐苑新村桃园10幢605室。
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山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浙江山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84136.04元,并承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自逾期付款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山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84136.04元,款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被告浙江山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付清应付款项,则应增加支付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违约损失80000元。
二、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641元,依法减半收取5820.50元,由被告浙江山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潮波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