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0373号
原告:重庆菁海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06532。
法定代表人:秦远福,经理。
被告:重庆恒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尚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056013J。
法定代表人:李元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菁海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