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864号
原告:重庆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西段18-1津华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7470443G。
负责人:金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翠芳,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菁海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06532。
负责人:秦远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女,系被告员工。
原告重庆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菁海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盈**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9.30元,减半收取计1359.65元,由原告重庆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小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伟为
书 记 员 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