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2310号
原告:重庆菁海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06532。
法定代表人:秦远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禹,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仲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8424B。
法定代表人:张正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宏伟,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菁海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菁海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菁海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恒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菁海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6元,减半收取计4313元,由原告重庆菁海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世 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秦 朝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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