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9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庆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12273698。
法定代表人:赖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织机构代码7398126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限期申报财产和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社保、公积金、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实际控制金额过低;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辆汽车,但均系旧车且无法控制,不符合司法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予查封;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产三套,但均系轮候查封,不符合司法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社保、公积金、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和经营场所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人员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人员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20年12月24日,本院共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计算基数及利率等以原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案件受理费69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400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9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彬
审 判 员  宋 科
审 判 员  周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传玉
书 记 员  李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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