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意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3004号
 
原告:重庆天意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徐青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意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7民初10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意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存款、汽车、股权、其他金融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
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存款、房产、汽车、其他金融产品、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道 兵
审 判 员   胡     兵
                              审 判 员   秦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成
书 记 员    肖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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