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606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告: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4-2。
法定代表人:顾小玲。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 原
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
人民陪审员  覃 卫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邓 稳
书 记 员  马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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