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财保1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赛特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0744177R,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家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欧贝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顾坤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顾坤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重庆赛特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欧贝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渝0102民初231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何博皓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XX区XX一路XX号X幢X号和**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X组第X层、第XX层房屋。申请人重庆赛特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赛特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欧贝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渝010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重庆赛特尔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担保人何博皓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XX区XX一路XX号X幢X号和**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X组第X层、第XX层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