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765号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应友通。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静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钱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