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1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
法定代表人:应友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兵,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楼**v>
法定代表人:吴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胥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晓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青海湖路2,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青海湖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亮,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鑫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鑫胥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吴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8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422元,由上诉人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康威
审 判 员 周刘金
审 判 员 徐 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煜
书 记 员 高兴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