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2106号之二
原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应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985号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
被告:上海鑫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6号楼39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青海湖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亮,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鑫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诉讼费510元,由原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