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

**妖、***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311民初254号
原告:**妖,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万勇,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338892。
法定代表人:应友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妖与被告***、万勇、**、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卿,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勇、**、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4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647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将蚌埠新城悦隽天著小区水电工程分包给**施工,**又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万勇施工(***、万勇系合伙关系),***、万勇最后将水电安装穿线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20年10月18日***与原告签订《水电安装穿线工程分包协议》,关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方式等在协议中都有明确约定,工程造价按每户510元计算。协议第五条结算方式约定:所有水电安装穿线工程完成合格后,***付款至工程款的80%。平时按实际打卡工人数每人每天100元预支生活费,按月支付。小区的主体工程全部结束后***支付水电安装穿线工程款到90%,剩余款项等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2020年底水电安装穿线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万勇尚欠原告工程款264720元,结算单由万勇签字确认。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按协议约定,被告应付清原告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均没有异议,均予以认可。万勇与我是合伙人。**、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及时付我的劳务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且**的现场负责人对我进行了扣款。**一共付给我403630元,现还欠我492144元。
被告**在庭审结束后,向本院邮寄书面答辩意见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欠付原告任何款项,原告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0日,***与万勇签订《安徽省蚌埠新城悦隽天著项目水电安装劳务合伙协议》约定双方承接蚌埠新城悦隽天著浙江建工项目水电劳务安装工程。2020年10月18日,***与**妖签订《水电安装穿线工程分包协议》,约定将蚌埠新城天著穿线穿电缆装灯等分项工程交由**妖施工;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工具、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工程造价按每户510元计算;结算方式为所有工程量完成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80%,平时只预支工人生活,按每人每天实际打卡支付生活费100元,每月支付,全部工程结束后应付到90%,剩余款项等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双方责权等其他内容。后该工程于2021年1月竣工验收。经万勇与**妖结算,尚欠**妖工程款26472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妖认可收到工程款173053元,剩余91667元未付,现要求按91667元主张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水电安装穿线工程分包协议》,《安徽省蚌埠新城悦隽天著项目水电安装劳务合伙协议》,2020年蚌埠新城悦隽天著户内及公区施工明细等证据证实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妖、***均为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应属无效,但因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也已对**妖施工工程量进行了结算,***亦对原告剩余工程款无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原告诉请工程款已满足支付条件,故***应当向**妖支付剩余工程款91667元;根据***提供的其与万勇签订的《安徽省蚌埠新城悦隽天著项目水电安装劳务合伙协议》以及原告提供的万勇在(2021)皖031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中提出的民事上诉状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与万勇在案涉项目中系合伙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万勇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付款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要求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的依据,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9166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关于被告***辩称**欠其工程款的意见,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也不能成为其拒付原告工程款的理由,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万勇、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妖工程款91667元;
二、驳回原告**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为2635元,由原告**妖负担635元,被告***、万勇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简寻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雪
附:本判决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