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2049号
原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1899弄1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955号4幢1355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6号楼39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经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