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1837号
原告:上海***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000号5幢1层B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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