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异8号
案外人:河北道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化,退休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0年3月31日对(2020)冀0983执3254号执行裁定中冻结的执行标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河北道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河北道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