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02执70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诚缘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沙河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宜昌诚缘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诚缘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7.8万元,并以17.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2日至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申请人违约金。被执行人宜昌诚缘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465元、执行费2607元。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余晓
审判员章富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