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宜昌诚缘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诚缘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程,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宜昌诚缘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88元(宜昌诚缘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退还宜昌诚缘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