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5民初4751号
原告: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23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立万韬(九龙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青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南路2号2幢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408665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
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青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计1209元,由原告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