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92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1号2栋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9327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23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民终1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80000元、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24276.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2.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8月5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8月5日,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980000元、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24276.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92执4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