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127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麦盖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8日作出的麦劳仲裁字(201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92751.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月7日、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24日、2021年10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经反馈显示,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共有116930.81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目前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显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3、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信息,经反馈显示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忠县新生镇黄岩村八社(陶家沟)的房屋面积为1101.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因该案剩余标的为75821.03元且该房屋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查封,故未能实际控制。   4、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委托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查询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新疆天山铝业园电源项目二期机组工程二标段,被申请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该工程中的劳务及部分材料,经反馈显示,2021年3月至4月,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已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将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付工程款悉数汇到上述两家法院,故目前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工程款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5、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8月26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