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15044号
原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创路65号1-11-2,组织机构代码70937072-X。
诉讼代表人: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万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彤,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致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两江新区高新园龙怀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54848C。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致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治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