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与税蔚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3财保297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3号负4-1、负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639217。
负责人刘祖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洁,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蕾,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致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大厦1幢。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
被申请人胡志刚,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秦亚铃,女,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39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税蔚晰,男,汉族,1940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与重庆致域实业有限公司、胡志刚、秦亚铃、***、税蔚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501447.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8)渝仲字第385号函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提出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庆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崔益铭
书记员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