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致域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致域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8执3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致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红锦大道**美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岸劳人仲案字(2016)第68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致域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致域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08执313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曾 彦
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