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612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雄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云纂山村8组3号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TFWN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路一巷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38522G。
法定代表人:陈枢,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雄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18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37119元及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后,已按执行标的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实际控制资金。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3711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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