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执595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6271。 负责人***,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372号龙山小区B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38522G。 法定代表人:陈枢。 关于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行审163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00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所查封房产全部属轮候查封,且有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内有存款11184.27元,但我院本轮冻结为轮候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无法进行划拨,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5000元及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20执59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