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5财保14号
申请保全人***,男,生于1979年10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保全人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38522G,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枢。
被保全人***,女,生于1980年12月18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解除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2022年1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1)渝0155执保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的被保全人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的银行存款。
经审查,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渝0155民初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同日,作出(2021)渝0155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保全人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原裁定冻结的被保全人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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